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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检关于实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宣告会
来源:黄云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黄云律师 日期:2019-03-22 浏览:

【编者按】3月15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集中宣告会、研讨会在市检举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傅伦博主任及代表、市检王雁林检察长、周映彤副检察长及各区检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市司法局领导出席宣告会,黄云律师作为律师代表上台发言。他表示,特别期待法律职业共同体能通过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使“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观念和法治常识深入每一位法律人的内心,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中。
以下为现场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下午好。我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黄云律师,很荣幸受邀出席今天的宣告会并有此发言机会,感到发自内心的激动和喜悦。
审前羁押,是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之前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从本质上讲,审前羁押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为追诉犯罪、保障司法利益与其他公民的自由与安全而做出的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是一种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取舍权衡,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过度使用则会使其丧失正当性。
审前羁押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再次发生;而另一方面,却剥夺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一旦使用不当,不仅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割裂、刺痛了一个个原本和睦的家庭,使正常营业的企业面临困境,更损害司法权威与公正。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原则,然而,由于侦查工作现实、法律与制度设计以及文化根源上的一些原因,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等候审判已经成为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常规模式。即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潜意识就已经将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有罪人”,将审前羁押视为对宣判前被告人的替代性惩罚措施,审前羁押率一度长期居高不下。
但这一现象正在悄然发生转变。据我了解,2017两会期间,刘辉代表提出了《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减少嫌疑人羁押量的建议》,深圳市政法委在汇集公、检、法等部门的意见后出具回复称,该提议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非常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同时该项工作也是深圳市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两会期间,赵广群、吴滨、袁建东、郭芳、郑志刚、谢兰军等6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显著降低非暴力非重大犯罪嫌疑人羁押率的建议》,对此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召开会议对此进行专门研究,由副检察长周荣生牵头,刑事执行检察部主办,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协办,对该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2019年,深圳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更加重视落实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步降低审前羁押率。由此可见,深圳市司法机关对审前羁押的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已经采取实际行动降低审前羁押率,转变司法观念。

从深圳市检察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来看,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捕3997人、不诉597人;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决定不捕1323人、不诉2713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32件,采纳率93%。从数据上来看,审前羁押率正在稳步下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已经得到重视并逐步得以落实。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降低审前羁押率、转变司法观念、推进司法文明方面也需刑事辩护人转变观念、共同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改变思想,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应当忠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形成辩护思路等,与委托人展开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形成辩护合力,充分展开辩护活动,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等。其中包括律师主动、充分了解案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及时提出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共同实现司法文明的推进。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法虽然为降低审前羁押率作了重大修改,但要使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还需建立完善一整套工作机制,包括对轻微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推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和双向说明制度、建立捕后羁押的复审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台监视居住操作细则、加强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释法说理、建立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惩罚机制等。
作为律师,我特别期待通过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实现降低审前羁押率,使“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观念和法治常识深入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内心,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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