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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接受深圳新闻网采访:乘客捅伤检票员,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云辩护 日期:2019-06-20 浏览:

广铁集团官微通报了该起案件
深圳新闻网2019年6月20日讯(记者 张玲)6月18日14时47分,旅客罗某某(女,23岁)因未赶上列车,在深圳北站B16闸机口将女客运员刘某(女,27岁)背部刺伤,罗某某随即被车站安保人员控制。目前,伤者已送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赶不上列车不好好自我反省或者改签(其实也可以改其他交通工具),居然迁怒于车站工作人员,这是什么逻辑?相信看到新闻的人都要怒了。本期张玲说法,我们请律师分析一下嫌犯罗某某可能面临的处罚。
记者:乘客因错过列车迁怒于检票员,出手伤人。从法律角度看,她有可能触犯什么条例?最终的处罚会是怎样?
黄云律师表示,从新闻报道得知,目前深圳北站派出所针对本次事件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正常的流程,一般情况下会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检票员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界定该乘客的法律责任。”
他说,若鉴定结果评定检票员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则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对该乘客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鉴定结果评定检票员的伤情属于轻伤甚至重伤,则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对该乘客进行立案侦查,并予以追究该乘客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记者:公众场所的伤人事件的危害性体现在哪里?
黄云律师分析说,本次伤人事件系发生于高铁站内,情况比较特别,属于人流密集的场所区域。这种伤人行为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例如造成公众恐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等。
“当然,法律也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规制,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受伤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黄云律师认为,检票员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身损害赔偿。若该乘客被予以行政处罚,则检票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若该乘客被予以刑事处罚,则检票员既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工作人员是否算因工负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件中检票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黄云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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