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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广东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在深圳判了,两辆车换半年牢,一首《凉凉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深圳新闻网 日期:2018-05-10 浏览:
日前,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毁坏、盗窃共享自行车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自行车案。

图为摩拜单车
案发过程
韦某国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如何发现的?
还是热心正义的群众和高科技帮了一个大忙。
据报道,2018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韦某国悄悄将两辆摩拜共享自行车,从龙岗区爱联嶂背永昌工业区门口推到其上班的工厂仓库内,用工厂的手磨机将车锁锯掉,然后将其藏匿在一个发电机房内据为己有。
就在韦某国锯切车锁时,恰有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拍了视频传到了互联网上。
随后摩拜官方接到爆料后,
通过网上的视频查出了自行车编号,
并通过GPS定位系统
查到了两辆被盗自行车
最后的骑行记录及其具体位置
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龙岗爱联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韦某国抓获。
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拜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被告人韦某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难以想象,如果不是有单车的GPS定位,没有热心群众上传视频,这单盗窃案也许就无从找到犯罪嫌疑人。
在这里小编要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竖起大拇指。
事实上,共享单车被盗、被毁坏事件时有发生,此次广东省首例判刑的案件的意义何在?为何会在深圳产生广东首例?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云律师,同时也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共享单车惨遭破坏的问题自共享单车面世以来即已存在,有直接恶意损毁的,有不法分子替换共享单车二维码进行诈骗的,直接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的亦不在少数,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共享单车就像是国民素质的“照妖镜”,照出了许多不文明现象。
此案成为广东省首例判例,对上述恶意毁坏窃取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具有极好示范警示意义。
该首例案例发生在深圳,自有深圳特区的原因。
作为律师,黄云认为这并非说明深圳此类违法事件相比较与省内其他城市要多或更为严重。相反,这和深圳市民的市民素质和法律意识,以及深圳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分不开的。唯有良好的市民素质,有很好的主人翁意识,市民在发现此类违法犯罪事件时才会“多管闲事”,以维护城市文明。
1.共享单车的属性是什么?是应该划为公共财物还是公司财物?判刑6个月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黄云: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同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所谓公共财物的其中一个显著特征是,即使某人不支付费用也可利用、享用。
反观共享单车,虽公众均可享用,但需支付相应的费用。此外,共享单车系由相应的公司所有,而非国有或集体所有,故其应属于公司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韦某窃取数额为476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深圳属一类地区: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根据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人韦某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故最后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是较为恰当的。
2.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抓不到嫌疑犯,共享单车运营商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有没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云:共享单车运营商如果发现自行车恶意损毁或被盗,在没有群众举报的情况下,可通过其共享单车GPS定位系统确定单车被损毁盗取地点、大致时间段、单车数量等信息,整理成报案文书前往相关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3.除了盗窃行为,共享单车还面临有人故意毁坏零件、涂损单车二维码等行为,这些看起来不够入刑的破坏行为,有其他规章约束吗?
黄云:除了对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行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换句话说,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总结
共享单车,共享文明。
现如今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大家出行最为便捷的交通工具了,只有我们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才能让共享单车更好地服务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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